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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饒市廣豐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上饒市廣豐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上饒市廣豐區地震應急預案、上饒市廣豐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字體: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上饒高新區,區直各單位:

       《上饒市廣豐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上饒市廣豐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上饒市廣豐區地震應急預案》、《上饒市廣豐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第69次常務會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上饒市廣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930

    上饒市廣豐區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2.2 各鄉(鎮、街道)防汛抗旱指揮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2 預防預警行動

    3.3 預警支持系統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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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蚣墤表憫?/span>

    4.4?、蠹墤表憫?/span>

    4.5 IV級應急響應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7 水庫工程抗洪緊急處置措施

    4.8 信息報送和處理

    4.9 指揮和調度

    4.10 搶險救災

    4.11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2 社會力量與參與

    4.13 慰問及委派工作組

    4.14 信息發布

    4.15 應急結束

    5 應急保障

    5.1 通訊與信息保障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3 技術保障

    5.4 宣傳、培訓和演練

    6 善后工作

    6.1 救災

    6.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6.3 水毀工程修復

    6.4 災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于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我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保障,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抗旱條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上饒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廣豐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區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河道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臺風災害、干旱災害、供水危機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

    1.4.2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人民健康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的原則。

    1.4.4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5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國家消防救援隊伍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6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要。

    1.4.7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區政府設立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區、鄉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相應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應急指揮機構。

    2.1 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區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區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區防指辦公室設在區應急局。當水旱災害發生并啟動應急響應后,區防指作為區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全區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應急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

    2.1.1 區防指組成人員

    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由區政府區長任總指揮,分管副區長任指揮長,區人武部副部長、區政府辦副主任、區應急局局長、區水利局局長、區消防救援大隊長、氣象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區委辦、區政府辦、區委組織部、區委宣傳部、區應急管理局、區水利局、區發改委、區武裝部、區工信局、區財政局、區教體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林業分局、區公安局、區衛健委、區住建局、區城市管理局、區生態環境局、區自然資源局、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區商務局、區交通局、區供銷社、區氣象局、區武警中隊、區消防救援大隊、區饒豐灌區管理局、區供電公司、區移動公司、區電信公司、區石油公司、區豐溪發電公司、區水文站等34個單位為指揮部成員單位,其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2.1.2 區防指職責

    區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區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督促全區防洪規劃的實施;執行上級防汛指揮調度指令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預案、度汛方案、洪水調度方案,實施防汛指揮調度;實施汛前檢查和清障,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影響河道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組織建立與防汛抗旱有關的氣象、水情預警信息系統,負責發布全區汛情通告,宣布進入或者結束緊急防汛期;負責防汛抗旱經費和物資的籌集、管理和調度;檢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設施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2.1.3 區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區委組織部:負責檢查、監督防汛責任人崗位責任制執行情況。

    區委宣傳部:負責牽頭組織全區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道;負責防汛抗旱輿論引導。

    區應急管理局:組織指導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并監督實施;承擔區防指日常工作;組織防汛抗旱專項預案編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水旱災害的調查評估工作;督促區內工礦企業落實所屬尾礦壩、尾砂壩汛期安全防范措施,協助鄉(鎮、街道)災民轉移、安置,負責災民救濟等工作,并制定救災應急預案。

    區水利局:組織編制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后,依據區防指授權實施

    權限范圍內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并監督指導全區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調度;組織指導全區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體系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水利行業防汛抗旱水毀工程的修復;組織指導水利行業山洪災害日常防治;承擔水利行業防御洪水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防指名義部署水旱災害防治工作。

    區發改委:負責防汛搶險物資計劃的調度、安排工作。

    區武裝部:負責組織調動民兵和預備役參加防汛搶險,以及向上級申請對本地搶險救災的部隊支援。

    區工業園區、區工信局:負責工業企業及工業園區企業的防洪、搶險、救災工作及災后生產自救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籌集防汛抗旱資金,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防汛抗旱應急除險,水毀防洪工程、抗旱工程的修復,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毀修復;根據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下達資金,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區教體局:指導、協調、監督教育部門做好防汛抗旱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涉及防洪安全的學校落實汛期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師生生命安全,指導學校災后規劃重建工作。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指導災后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及農作物種子的供應。負責所轄場所的堤防建設、管理和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緊急情況下抗洪搶險所需麻袋、編織袋、災民救濟糧供應,以及洪水威脅區內糧食轉移等工作。

    區林業分局:負責組織協調抗洪搶險所需木材、毛竹等器材的供應,組織做好林業系統的防汛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汛交通、抗洪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負責做好防汛搶險的警衛等工作,打擊破壞防汛抗旱救災行動和防汛抗旱設施安全、盜竊防汛抗旱物資設備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衛工作。防汛緊急期間,協助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根據防汛需要實施交通管制。

    區衛健委:負責組織水旱受災群眾及防汛抗洪人員的醫療救護、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對災區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區住建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區建筑設施和建筑工地的防汛工作;做好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防洪保安工作(防臺風期間要做好沿街廣告招牌、高空易掉物品的安全防范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城市防汛抗旱預案和應急供水預案;負責城鎮地下水管網的管理工作;配合水利部門搞好城市防洪排澇工程建設。

    區城市管理局: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和民用設施防洪保安工作(防臺風期間要做好沿街廣告招牌、高空易掉物品的安全防范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城市防汛抗旱預案和應急供水預案;負責城鎮地下水管網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區道路排澇;配合水利部門搞好城市防洪排澇。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災后環境監測工作。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降雨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巡查排查、監測預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向防汛指揮部門提供地質災害預測預報預警信息。負責提供防汛抗旱救災所需的基礎測繪資料和技術支持,做好防災救災的測繪保障工作。負責農村居民住房災后重建的規劃工作。

    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局:負責對全區防汛抗旱救災工作進行宣傳報道及重大災情資料收集、錄像工作,及時主動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必要時,根據區防指的要求,及時發布防汛抗旱信息。組織指導旅游景區、旅行社制訂防汛應急預案,負責旅游景區防汛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旅游景區、旅游團隊落實防汛應急各項措施,保障團隊游客生命安全。

    區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抗洪、搶險、抗旱、救災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區交通局:負責公路防汛、組織、指揮工作。汛前做好主要干線公路、橋梁的整修,汛中、汛后進行及時搶修、保證公路暢通。

    區供銷社:負責組織協調抗洪、搶險、抗旱、救災有關物資的籌集和供應。

    區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與水毀工程修復所需基建資金的籌集。負責協調調度防洪排澇和抗旱用電用油。

    區氣象局:負責監測天氣氣候形勢,做好災害性天氣預測預報預警工作,及時向市防指提供天氣實況和氣象預測預報預警信息;承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發布;根據旱情的發展,組織指導人工增雨作業。

    區武警中隊:根據汛情需要,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及執行爆破等任務。協助做好維護災區社會安全穩定工作,并根據區防指要求,申請調配搶險救災物資、器材。

    區消防救援大隊:根據汛情需要,組織指揮全區消防部隊執行抗洪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任務,負責特大干旱時城鄉群眾的應急送水工作。

    區饒豐灌區管理局:負責監督七星、軍潭、關里、條鋪水庫防汛搶險、抗旱等工作。

    區電力公司:負責防洪搶險、排澇、抗旱的電力調度供應工作。

    區電信公司、區移動通信公司:負責防洪搶險的通訊聯系,保證汛期防汛指揮政令暢通,及時傳遞,如通訊中斷,應及時修復。汛前重點搞好水文站、廣豐至七星、廣豐至關里、廣豐至洋口、廣豐至湖豐等線路的整修,確保通訊暢通。

    區石油公司:負責防汛、排澇、抗旱油料供應等工作。

    區豐溪發電公司:負責七星、條鋪、軍潭水庫防汛、搶險、抗旱等工作;制訂搶險救災應急預案。

    區水文站:負責水情、水文形勢分析和洪水的預測、預報工作,為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水文決策資料。

    2.1.4 區防指辦公室職責

    組織、指導全區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制訂區本級水工程度汛方案和區內主要江河湖泊、水利工程防御洪水預案;及時掌握氣象、水文和水利工程運行情況,實施對全區主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負責組織防汛指揮系統、信息系統和抗旱服務隊建設;負責區級防汛物資和設備的儲備、征集、調撥;負責收集、報告洪澇、干旱災情,督促檢查水毀工程修復;檢查督促河道清障工作;負責提出特大防汛、抗旱及區級防汛專項資金的安排意見。

    2.1.5 區防指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區防指決定成立綜合協調、監測預警、宣傳報道、搶險救援、水利調度、交通運輸、災評救助、醫療救助等8個應急工作組。區防指啟動應急響應時,各應急工作組在區防指統一指揮下集中開展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人任組長,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收集、審核、發布重要信息;協調做好區防指領導赴現場指揮的相關保障工作;統籌協調各類會務保障工作。負責向市防指、區委區政府報送信息;負責匯總各地防指、區防指成員單位信息;負責值班信息編輯審核。

    2)監測預警組:由區氣象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預測天氣形勢,分析水情、汛情發展趨勢,做好預警;負責山洪災害信息發布。

    3)宣傳報道組:由區委宣傳部負責人任組長,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報道;收集整理重大災情、搶險救災的文字音像資料;協調防汛救災新聞發布和網絡輿情監測引導工作。

    4)搶險救援組: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協調部隊和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搶險力量參加抗洪搶險,統籌調配各類防汛物資和搶險物資裝備;搶險救援組承擔軍地搶險救災聯動工作。

    5)水利調度組:由區水利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水利工程調度;負責收集圩堤、水庫、山塘等水利工程險情信息;負責組派水利專家,協助指導當地做好洪澇災害引發的工程險情、山洪災害等險情處置。

    6)交通運輸組:由區交通局負責人任組長,保障抗洪搶險車輛優先通行;組織調配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7)災評救助組: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人任組長,負責協助各地開展洪澇災情調查、災害損失評估;指導做好災區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工作。

    8)醫療救助組:由區衛健委負責人任組長,負責指導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保障,為受災群眾和搶險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指導災區開展飲用水源監測,防范、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2.2 各鄉(鎮、街道)防汛抗旱指揮部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贛府廳發〔20076號文件要求,設立鄉鎮防汛抗旱指揮部,其機構參照區級防指組織結構設立。當水旱災害發生后,啟動應急響應,防指作為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水利部門所屬的管理機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 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3.1.1.1各級氣象、水文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測,并將結果及時報送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1.1.2 各級氣象、水文部門應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盡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1.1.3 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臺風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江河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按有關報汛規定加密測驗時段,分析江河洪水演變趨勢,預測江河洪峰水位、流量及其推進速度,并將信息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為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工程信息

    1)當江河湖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上報工程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生洪水地區的鄉(鎮、街道)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每日上午8時前向區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堤防、涵閘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后2小時內報區防指。

    2)當堤防和涵閘、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并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堤防管理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利加強指導或作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

    3.1.2.2 水庫工程信息

    1)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管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并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準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其工程運行狀況應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2)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

    3)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澇災情信息

    3.1.3.1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3.1.3.2 洪澇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應按規定渠道、程序、時限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等報告洪澇受災情況。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并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至區防指,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后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1.3.3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國家防總《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3.1.4.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3.1.4.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調度當地水雨情變化、轄區內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墑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國家防總《水旱災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防汛抗旱實行“安全第一,以防為主”的方針,在思想準備、組織準備、工程準備、預案準備、物料準備、通信準備、防汛抗旱檢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預防預警工作。

    3.2.1.1 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3.2.1.2 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絡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2.1.3 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保護的城鎮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險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3.2.1.4 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江河湖庫和城區防洪預案、臺風防御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蓄滯洪區安全轉移預案、山區防御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區抗旱預案等。研究制訂防御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河堤險工險段,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3.2.1.5 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應急需。

    3.2.1.6 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確保防汛通訊專網、蓄滯洪區的預警反饋系統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3.2.1.7 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訊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期整改。

    3.2.1.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嚴禁河道非法采砂和隨意侵占行洪河道的行為,對在河道、水庫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并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依法進行拆除。

    3.2.2 河道洪水預警

    3.2.2.1 當河道即將出現洪水時,各級水文部門應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對外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門的規范程序執行。

    3.2.2.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范圍,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

    3.2.2.3 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3.2.3 漬澇災害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較大降雨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漬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權限向社會發布,并做好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通知低洼地區居民及企事業單位及時轉移財產。

    3.2.4 山洪災害預警

    3.2.4.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防水平,應急及時發布預報警報。

    3.2.4.2 凡有山洪災害的地方,應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自然資源、應急、水利、氣象等部門編制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繪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制訂安全轉移方案,明確組織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3.2.4.3 山洪災害易發區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汛期堅持24小時值班巡視檢查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檢。每個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災害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立即向周邊群眾報警,并組織受災群眾快速轉移。同時,災害信息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5 臺風災害預警

    3.2.5.1 根據中央氣象臺發布的臺風(含熱帶風暴、熱帶低壓等)信息,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做好未來趨勢預報,并及時將臺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可能造成災害的臺風,區氣象臺應盡早給防汛部門發布信息。

    3.2.5.2 可能遭遇臺風襲擊的地方,其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跟蹤臺風動向,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同時,氣象部門通過各種媒體宣傳防御辦法。

    3.2.5.3 水利部門應根據臺風影響范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主要湖泊和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臺風帶來的不利影響,加強水工程的檢查,必要時對水庫蓄水實施提前預泄措施。

    3.2.5.4 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6 蓄滯洪區預警

    3.2.6.1 蓄滯洪區管理單位應擬訂群眾安全轉移方案,并由有審批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審批。

    3.2.6.2 蓄滯洪區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運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2.6.3運用蓄滯洪區,當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啟動預警系統,按照群眾安全轉移方案組織實施轉移。

    3.2.7 干旱災害預警

    3.2.7.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干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因地制宜采取預警防范措施。

    3.2.7.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網絡和干旱災害統計隊伍,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并預測干旱發展趨勢,根據不同干旱等級,提出相應對策,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2.7.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抗旱服務網絡的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以防范干旱災害的發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公布預警,居民、企事業單位做好儲備應急水的準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的準備。

    3.3 預警支持系統

    采用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為防汛抗旱預警預防的支持系統,提供雨水情信息和洪水、干旱風險圖以及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預案等,形成統一構架的預警預防應用和運行支持系統。

    3.3.1 洪水、干旱風險圖

    3.3.1.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繪制本地區的城區洪水風險圖、流域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干旱風險圖。

    3.3.1.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干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群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防御洪水方案

    3.3.2.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組織編制和修訂防御河道洪水方案,主動應對河道洪水。

    3.3.2.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變化的情況,組織修訂和完善洪水調度方案。

    3.3.2.3 各類防御江河洪水預案和防洪調度方案,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凡經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的防洪預案和調度方案,均具有權威性和法規效力,各地各有關單位應堅決貫徹執行。

    3.3.3 抗旱預案

    3.3.3.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編制抗旱預案,以主動應對不同等級的干旱災害。

    3.3.3.2 抗旱預案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備案,凡經審批的各類抗旱預案,各地各有關單位應堅決貫徹執行。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Ⅰ、Ⅱ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結束由區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經區防指指揮長審定,報區長批準,以區防指的名義發布;Ⅲ、Ⅳ級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結束由區防辦根據情況提出請示,經區防指副指揮長審定,報區防指指揮長批準,以區防指的名義發布。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 區防指負責本區范圍內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 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應立即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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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4.2.1.1 豐溪河發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4.2.1.2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4.2.1.3 全區60%以上農作物受旱,6個以上鄉(鎮、街道)發生特大干旱;

    4.2.1.4 區城區發生極度干旱;

    4.2.1.5 按照省防總、市防指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情況。

    4.2.2?、窦夗憫袆?/span>

    4.2.2.1 區防指發布Ⅰ級預警,啟動Ⅰ級響應。

    4.2.2.2 由區長主持召開全區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由區防指指揮長主持區防指會商會,各成員單位參加。

    4.2.2.3 區防指可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報請區委、區政府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協助和慰問防汛抗旱工作。區防指密切監測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按照權限指揮調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與有關鄉(鎮、街道)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省、市防總報告,請求指導與支援;區防汛辦加強值班;區防汛綜合指導組加強江河、水庫的防洪調度;區宣傳報道組每天在區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并關注有關防汛抗旱的輿情導向;區防汛搶險指導組深入一線組織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區信息通訊組做好防汛信息防汛信息收集、分析;區紀律督查組對相關單位的防汛搶險工作進行督查和問責,區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物資調撥,提供交通、物資及災后救助工作。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2.2.4 受災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權限調度所屬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旱災情、工情等信息。

    4.3?、蚣墤表憫?/span>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4.3.1.1 豐溪河河流發生流域性大洪水;

    4.3.1.2 重點?。ㄒ唬┬退畮彀l生垮壩;

    4.3.1.3 全區50%以上農作物受旱,4個以上鄉(鎮、街道)發生特大干旱;

    4.3.1.4 區城區發生重度干旱;

    4.3.1.5 超強臺風登陸并將嚴重影響我區;

    4.3.1.6 按照省防總、市防指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情況。

    4.3.2?、蚣夗憫袆?/span>

    4.3.2.1 區防指發布Ⅱ級預警,啟動Ⅱ級響應。

    4.3.2.2 由區長主持召開全區緊急動員會部署工作;由區防指指揮長主持區防指會商會,各成員單位參加。

    4.3.2.3 區防指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報請區委、區政府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協助和慰問防汛抗旱工作;區防指密切監測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按照權限指揮調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與有關鄉(鎮、街道)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省、市防總報告,請求指導與支援;區防汛辦加強值班;區防汛綜合指導組加強江河、水庫的防洪調度;區宣傳報道組每天在區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并關注有關防汛抗旱的輿情導向;區防汛搶險指導組深入一線組織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區信息通訊組做好防汛信息防汛信息收集、分析;區紀律督查組對相關單位的防汛搶險工作進行督查和問責,區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物資調撥,提供交通、物資及災后救助工作。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2.4 受災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權限調度所屬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旱災情、工情等信息。

    4.4?、蠹墤表憫?/span>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4.4.1.1 豐溪河河流發生流域性較大洪水;

    4.4.1.2 中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4.4.1.3 全區40%以上農作物受旱,3個以上鄉(鎮、街道)發生嚴重干旱;

    4.4.1.4 區城區發生嚴重干旱;

    4.4.1.5 強臺風登陸并將嚴重影響我區;

    4.4.1.6 按照省防總、市防指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情況。

    4.4.2?、蠹夗憫袆?/span>

    4.4.2.1 區防指發布Ⅲ級預警,啟動Ⅲ級響應。

    4.4.2.2 由區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區防指全體成員緊急動員會,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區防指每3天會商一次,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主持會商,區防指有關成員單位參加。

    4.4.2.3 區防指根據情況啟動相關預案,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指導協助防汛抗旱工作;區防指密切監測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按照權限指揮調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與有關鄉(鎮、街道)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共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并及時向市防指報告有關情況;區防汛辦加強值班;區防汛綜合指導組加強江河、水庫的防洪調度;區宣傳報道組每天在區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并關注有關防汛抗旱的輿情導向;區防汛搶險指導組深入一線組織指導搶險救災工作;區信息通訊組做好防汛信息防汛信息收集、分析;區紀律督查組對相關單位的防汛搶險工作進行督查和問責,區后勤保障組負責搶險物資調撥,提供交通、物資及災后救助工作。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2.4 受災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視情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權限調度所屬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水旱災情、工情、險情等信息。

    4.5 IV級應急響應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IV級響應

    4.5.1.1 豐溪河河流發生流域性一般洪水;

    4.5.1.2 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出現重大險情;

    4.5.1.3全區30%以上農作物受旱,3個以上區(區、區)發生中度干旱;

    4.5.1.4 區城區發生中度干旱;

    4.5.1.5 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或臺風登陸并將嚴重影響我區;

    4.5.1.6 按照省防總和區委區政府的要求或其它需要啟動IV級響應的情況。

    4.5.2 IV級響應行動

    4.5.2.1 區防指發布IV級預警,啟動IV級響應。

    4.5.2.2 由區防指指揮長主持召開區防指部分成員會,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由區防指副指揮長主持會商,區防指相關成員單位參加。

    4.5.2.3 區防指根據情況啟動相關預案,由區水利局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指導協助防汛抗旱工作;區防指密切監測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按照權限指揮調度重大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時向市防總報告有關情況;區防指加強值班和宣傳,視情況在區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區防指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5.2.4 受災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共同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權限調度所屬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上報水旱災情、工情、險情等信息。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4.6.1 江河洪水

    4.6.1.1 當江河洪水超過警戒水位時,鄉(鎮、街道)防汛抗旱指揮部應按照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商請或調用部隊、武警、公安消防等搶險隊伍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4.6.1.2 當江河洪水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權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啟用分洪河道、蓄滯洪區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6.1.3 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6.2 漬澇災害

    4.6.2.1 當出現漬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門科學調度水利工程和啟動排澇設備,開展自排和抽排,盡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活秩序。

    4.6.2.2 在江河防汛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系,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汛的壓力。

    4.6.3 山洪災害

    4.6.3.1 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水利、自然資源、應急、氣象、水文、民政、建設、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4.6.3.2 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轉移臨界值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對是否緊急轉移群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或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4.6.3.3 轉移受威脅地區的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6.3.4 發生山洪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4.6.3.5 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水利、自然資源、應急、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4.6.3.6 若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部門、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災害。

    4.6.4 臺風災害

    4.6.4.1 臺風(含熱帶低壓)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4.6.4.2 發布臺風警報階段

    1)氣象部門對臺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分析和預報,作出臺風可能登陸地點、時間和強度的預報,并立即報同級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文部門做好洪水預報的各項準備。

    2)臺風可能影響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洪指揮機構的領導以及水工程防汛負責人,應根據臺風警報情況,及時上崗到位,并對防御臺風各項準備工作進行部署。

    3)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督促相關地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水庫、堤防、涵閘進行搶護或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做好受臺風威脅地區群眾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臺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各類水庫應將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4)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要及時播發臺風預警信息和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防御部署。

    4.6.4.3 發布臺風緊急警報階段

    1)氣象部門及時作出臺風可能經過我區的地區、時間和風力、暴雨的量級預報,水文部門據此提前作出江河洪水的預報。

    2)臺風可能影響地區的防汛指揮機構領導及水工程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根據當地防御洪水(臺風)方案,進一步檢查防御措施落實情況。對臺風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發布防臺風動員令,落實防臺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組織指揮防臺風和搶險工作。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強工程巡查,并根據降雨量、洪水預報,控制運用水庫、水閘及江河洪水調度運行。蓄滯洪區應做好分洪的各項準備工作。

    4)洪水預報將要受淹的地區,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山洪地質災害易發地區要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準備工作。

    5)臺風中心可能經過的地區,居住在危房的人員應及時轉移;成熟的農作物視情況組織搶收搶護;高空作業設施應做好防護和加固工作;電力通信部門落實搶修人員,一旦設施受損,應迅速組織搶修,保證通信和供電暢通;城建部門做好區區樹木的保護工作;醫療衛生部門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醫療隊集結待命。

    6)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應增加對臺風預報和防臺風措施的播放和刊載。

    7)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一有任務即迅速趕往現場。公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8)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防臺風行動情況。

    4.6.5 堤壩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4.6.5.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并及時向下游發布警報。豐溪河干流堤防發生決口、水閘垮塌、水庫垮壩等突發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指報告,情況緊急時可越級上報。

    4.6.5.2堤壩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第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

    4.6.5.3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并應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工作。

    4.6.6 干旱災害

    農業干旱指標與農業干旱等級關系對照表

    干旱等級

    輕度干旱

    中度干旱

    嚴重干旱

    特大干旱

    降水距平百分率(%

    -2030

    -3150

    -5180

    -80

    水庫蓄水量距平百分比(%

    -1030

    -3150

    -5180

    -80

    蒸發與降水比

    1.402.50

    2.513.00

    3.013.50

    3.51以上

    連續無雨日數(天)

    1020

    2130

    3145

    >45

    作物受旱面積百分率(%

    30

    3150

    5180

    80

    人畜飲水困難率(%

    1020

    2140

    4160

    60

    城區干旱缺水等級標準

    干旱指標

    輕度

    中度

    重度

    缺水率(%

    510

    1120

    大于20

    當發生干旱時,區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特大干旱、嚴重、中度、輕度4個干旱等級,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制訂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組織抗旱工作。

    4.6.6.1 強化地方政府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強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抗旱會商和科學調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抗旱,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部署,落實職責,協調聯動,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4.6.6.2 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采取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4.6.6.3 強化旱情的監測、分析、預測、預報和信息發布,及時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趨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發電水庫按照“抗旱用水第一,發電第二”的原則,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調度運行。

    4.6.6.4 開源。采取臨時措施盡可能從江河湖泊引水,各類蓄水工程盡量蓄水。同時,抓住有利條件實施人工增雨,盡力為抗旱增加水源。

    4.6.6.5節流。大力推行節約用水,科學用水,大力推廣抗旱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杜絕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4.6.6.6 加強灌區用水管理,維護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發生水事糾紛。

    4.6.6.7 做好旱情、災情的上傳下達和抗旱宣傳報道。

    4.6.7 供水危機

    4.6.7.1 當發生供水危機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對城區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調水實行統一調度和統一管理,嚴格實施應急限水,合理調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轄區內、跨地區、跨流域應急調水,補充供水水源,協同水質檢測部門,加強供水水質的監測,最大程度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單位用水安全。

    4.6.7.2 針對供水危機出現的原因,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質正常。

    4.7 水庫工程抗洪緊急處置措施

    緊急處置的原則是蓄泄兼籌,以泄為主。在各控制站河段安全泄量允許下,充分發揮河道泄洪功能;當遇超過河道現狀泄洪能力的洪水時,首先棄守中小圩堤,繼而按調度規程運用分蓄滯洪區(道),同時全力搶險,保護重點堤防、城區和地區的安全;遇特殊情況,采取非常措施控制洪水蔓延。

    各類水庫嚴格按照批準的度汛方案調度運行,堅決杜絕超蓄;若遇超標準洪水或重大險情,水位超過設計洪水位仍繼續上漲,可能危及大壩安全時,在全力搶險同時,考慮啟用非常溢洪道加大泄洪。采取以上非常措施時,要提前通知下游到各鄉鎮及相關單位,做好抗洪搶險準備和群眾安全轉移工作。

    當發生不可抗御超標準洪水或因其它原因導致水庫潰壩失事時,按照事先制定的水庫風險圖和下游群眾安全轉移預案,迅速做好水庫下游相關地區的安全轉移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4.8 信息報送和處理

    4.8.1 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資源共享的原則;較大以上災情信息在報告區防指的同時,必須向區委辦、區政府辦、區應急局報告。

    4.8.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4.8.3 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告。

    4.8.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用和發布的水旱災情、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核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8.5 當險情、災情嚴重或發生人員傷亡時,應立即報告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4.8.6 當水旱災害涉及或者可能影響毗鄰區、區的,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向毗鄰區、區防指通報;上一級防指接到特別重大汛情、險情、災情、旱情報告后,應立即向本級黨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9 指揮和調度

    4.9.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9.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定的處理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9.3 發生重大水旱災情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可成立前線指揮部。

    4.10 搶險救災

    4.10.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10.2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10.3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地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重要堤防的險情整治、決口搶堵和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按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隊等實施。

    4.10.4 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和各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11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1.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11.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1.3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1.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水源。

    4.11.5 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11.6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對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2 社會力量與參與

    4.12.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2.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3 慰問及委派工作組

    4.13.1 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由區委書記和區長或區委、區政府共同向災區發慰問電,區委、區政府共同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指導抗災救災工作。

    4.13.1.1 受災范圍為一個鄉(鎮、街道)的三分之二以上村、居的,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70%以上的;

    4.13.1.2 一個鄉(鎮、街道)因水、旱災害造成死亡人數2人以上的;

    4.13.1.3 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或局部地區集中遭受毀滅性災害損失達0.5億元以上。

    4.13.2 一次性災害損失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由區政府向災區發慰問電,由區政府或區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派工作組赴災區指導協助工作。

    4.13.2.1 受災范圍為一個鄉(鎮、街道)的二分之一以上村、居的,或農作物受災面積占耕地面積50%以上的;

    4.13.2.2 一個鄉(鎮、街道)因水、旱災害造成死亡人數1人以下的;

    4.13.2.3 直接經濟損失0.7億元以上,或局部地區集中受毀滅性災害損失達0.3億元以上;

    4.13.3 達不到上述情況的,由區防指或其他有關部門視情況派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工作。

    4.14 信息發布

    4.14.1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4.2 區級新聞單位公開報道的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區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區防辦審核和發布;涉及部隊的,由部隊有關部門審核;地方相關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和發布。

    4.14.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4.4 新聞報道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報道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的原則。

    4.14.5 各級黨委宣傳部門應對新聞報道統籌安排,必要時統一組織新聞單位記者赴防汛抗旱一線采訪。

    4.14.6 新聞報道的重點是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以及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對災區人民的關懷;區防指發布的汛情、旱情、災情信息;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部署,干部群眾投入抗洪救災工作的情況;各部門顧全大局、協調配合的情況;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廣大干部群眾奮勇抗洪的感人事跡;災區人民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的具體行動和可貴精神。

    4.15 應急結束

    4.15.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及時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5.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應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5.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和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 應急保障

    5.1 通訊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單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特急水旱災害信息必須優先、快捷、準確傳遞。防汛計算機網絡提供單位必須依法保證防汛信息網絡的暢通。

    5.1.2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5.1.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當地通信管理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1.5 各級水文部門和水工程管理單位對自建的防汛信息報汛網必須保證防汛信息及時采集和傳輸。堤防及水庫等水工程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6 建立和公布防汛責任人的通訊方式。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5.2.1.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后,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優化除險方案,并由當地防汛行政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5.2.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汛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要求儲備常規的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以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5.2.2.1 防汛隊伍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和突擊力量。

    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地方組織建設的防汛機動搶險隊和解放軍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群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3)調動防汛機動搶險隊程序: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工程管理單位所管理的防汛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調動。若需上級或同級的其他區域防汛搶險隊伍支援,則應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申請,由其負責協調,統一調動。

    4)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序:區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駐地部隊參加的,由區人民政府向區武裝部提出,由區武裝部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辦理。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應通過區防汛抗旱指揮部向區武裝部提出申請,由區武裝部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申請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時,應說明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5.2.2.2 抗旱隊伍

    1)在抗旱期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在旱區組織群眾性的抗旱隊,抗御旱災減少損失。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建的抗旱服務隊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抗旱期間發揮骨干作用,為旱區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租賃、銷售抗旱機具和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3)有抗旱任務的工程管理單位是抗旱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用水計劃和調度,加強對輸水設施和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4)人影作業隊伍、消防部門均為應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影工作部門根據旱情發展和有利作業的天氣氣候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門在緊急情況下出動消防車輛解決人畜飲水困難。

    5.2.3 供電保障

    供電部門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負責保障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以及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在防汛抗旱期間特別是抗洪緊張階段,應準備足夠的車輛、船舶,隨時待命啟動,優先保證防汛車輛的通行和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負責分泄大洪水時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負責大洪水時用于搶險、救災車輛、船舶的及時調配;蓄滯洪區分洪時,做好群眾安全轉移所需地方車輛、船舶的調配使用;緊急防汛期,負責河道禁航保障。

    5.2.5 醫療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 治安管理

    各級公安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擾亂抗洪抗旱救災和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安全、盜竊防洪抗旱物資設備等違法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做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警戒、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 物資保障

    5.2.7.1 防汛物資籌集和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以及“按需定額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采取國家、省級、地方專儲、代儲和單位、群眾籌集相結合的辦法。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各類水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范儲備防汛搶險物資,并做好防汛物資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

    5.2.7.2 各類水庫、堤防、涵閘、泵站應參照《江西省防汛物資儲備定額標準》,結合本地抗洪搶險的需要和具體情況,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和數量。

    5.2.7.3 易旱地區應積極做好應急的抗旱物資儲備和水源儲備。尤其嚴重缺水地區,要建立應急供水機制,建設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5.2.8 資金保障

    5.2.8.1 防汛抗旱資金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鼓勵社會各界采取多種形式資助防汛抗旱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分級負責,從財政性資金統籌安排資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5.2.8.2 防汛抗旱資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規劃的編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遭受水旱災害地區的抗洪抗旱和水毀工程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和運輸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允許列支的其它方面。

    5.2.9 社會動員保障

    5.2.9.1 遵照《防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責任,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抗旱工作的責任。

    5.2.9.2 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5.2.9.3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職責分工,特事特辦,急事即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區重建工作。

    5.2.9.4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刻,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救災。

    5.3 技術保障

    5.3.1 建設防汛抗旱指揮系統

    5.3.1.1 建立覆蓋區、鄉(鎮、街道)防汛抗旱指揮部以及重點水工程的計算機網絡系統,提高信息傳輸的質量和速度。

    5.3.1.2 改進水情信息采集系統,使全區各主要報汛站的水情信息能及時準確傳輸到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5.3.1.3 建立和完善豐溪河等重要河段的洪水預報系統,提高預報精度,延長有效預見期。

    5.3.1.4 建立七星、軍潭、豐溪河的防洪調度系統,實現實時制定和優化洪水調度,為防洪調度決策提供支持。

    5.3.1.7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各級防汛搶險救災信息的共享。

    5.3.1.8 建立全區旱情監測和宏觀分析系統,建設旱情信息采集系統,為宏觀分析全區抗旱形勢和作出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5.3.2 建立專家庫

    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專家庫。當發生水旱災害時,則統一調派專家參加會商,或赴發生工程險情的現場指導搶險,以及指導抗洪抗旱救災等。

    5.4 宣傳、培訓和演練

    5.4.1 公眾信息交流

    5.4.1.1 汛情、旱情、工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同志審批后,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5.4.1.2 當主要江河發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漲趨勢;山區發生暴雨山洪,造成較大嚴重影響;出現大范圍的嚴重旱情,并呈發展趨勢時,按分管權限,由本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發布汛期、旱情通報,以引起社會公眾關注,參與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5.4.2 培 訓

    5.4.2.1 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對防汛負責人、防汛搶險技術骨干、防汛機動搶險負責人的培訓,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管理權限統一組織培訓。

    5.4.2.2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同時,培訓工作應做到合理規范課程、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5.4.3 演 練

    5.4.3.1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練,特別是抗洪搶險和疏散撤離災區群眾的演練,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演練結束后應進行總結。

    5.4.3.2 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每年進行抗洪搶險演練。水上舟艇分隊要加強水上搜救演練。

    6 善后工作

    水旱災害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設施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6.1 救災

    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當地人民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6.1.2 應急部門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飯吃、有干凈的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3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進行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4 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保護災區正常的生活環境。

    6.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水旱災害過后,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查清、匯總防汛抗旱搶險料物的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抓緊摸清情況、制定計劃、實施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其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應盡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水毀的水利、交通、電力、通信、氣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災后重建

    洪澇災害發生后,按照區防指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各相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實施災后重建工作。災后重建原則上按原定計劃和標準恢復,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可提高重建標準。

    6.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6.5.1 調查和總結

    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區防指按照有關程序組織事件調查,并對應急工作全過程進行總結,提出調查報告和總結報告,送交區應急管理局。

    6.5.2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防汛抗旱過后都應從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指出努力方向,進一步把工作做好。

    7 附 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雨量: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其24小時降雨量劃分如下:

    單位:毫米

    等級

    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

    大暴雨

    特大暴雨

    降雨量

    H10

    10H25

    25H50

    50H100

    100H250

    H250

    7.1.2 水位:指江、湖、水庫的水面比固定基面高多少的數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漲或下降的標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證水位和汛限水位。水位采用吳淞高程系統。

    7.1.2.1 警戒水位:指江河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

    7.1.2.2 保證水位:指保證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

    7.1.2.3 汛限水位:指水庫在汛期允許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在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每年汛前由相應權限的防汛指揮機構審批核定。

    7.1.3 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庫潰壩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劇上漲的自然現象。

    7.1.3.1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3.2 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3.3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3.4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4 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續時段內,自然降水較常年同期均值顯著偏少的一種氣候異?,F象。

    7.1.4.1 輕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在20%以下。

    7.1.4.2 中度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30%5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達20%40%。

    7.1.4.3 嚴重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達50%80%;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達40%60%。

    7.1.4.4 特大干旱:受旱區域作物受旱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臨時性飲水困難人口占所在地區總人口的比例高于60%。

    7.1.5 城區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區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發性事件使城區供水水源遭到破壞,導致城區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區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環境受到影響。

    7.1.5.1 城區輕度干旱:因旱城區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響。

    7.1.5.2 城區中度干旱:因旱城區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7.1.5.3 城區重度干旱:因旱城區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7.1.5.4 城區極度干旱:因旱城區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現極為嚴重的缺水局面或發生供水危機,城區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7.1.6 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將要超過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有關區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當汛情趨緩時,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應適時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7.1.7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區防辦負責制定,每3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區防辦召集有關部門專家評審,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區政府批準,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汛期過后,各級防汛指揮機構應及時進行總結、評比、表彰等工作。對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按規定程序予以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上饒市廣豐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災害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指揮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下設機構

    3 預警、監測、信息報告和處理

    3.1 森林火災預防

    3.2 火險預測預報

    3.3 林火監測

    3.4 氣象服務

    3.5 信息報送和處理

    4 火災撲救

    4.1 分級響應

    4.2 撲火指揮

    4.3 撲火原則

    4.4 應急通信

    4.5 撲火安全

    4.6 居民點及群眾安全防護

    4.7 醫療救護

    4.8 后勤保障

    4.9 撲火力量組織與動員

    4.10 火場清理

    4.11 火案查處

    4.12 新聞報道

    4.13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災民安置及災后重建

    5.2 調查與評估

    6 綜合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6.5 資金保障

    6.6 技術保障

    6.7 航空消防保障

    6.8 宣傳、培訓、演練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 預案解釋部門

    7.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滅火工作方針,妥善處置森林火災事故,正確處理因森林火災引發的緊急事務,確保我區在處置森林火災時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實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生態安全,建設生態文明。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上饒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豐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境內發生的森林火災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森林火災的應對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黨政一把手負總責,行政領導負責制。在落實責任制上,實行區領導和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掛鉤鄉鎮(街道),鄉鎮(街道)黨政班子包村(居、場)采取分段包干、劃區包片的辦法,建立撲火、清理和看守火場的責任制。

    1.4.2 協調配合,快速反應。區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據本預案確定的任務,密切協作,快速反應,積極應對,形成合力。

    1.4.3 科學撲救,以人為本。建立以專業撲火隊伍為主、其他應急力量聯合行動的撲火機制,把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加強重要設施和居民點的安全防范,全力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災害損失。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分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森林火災分級標準見附則)。

    2 組織體系

    2.1 指揮機構

    2.1.1區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森林防滅火工作,由區政府區長任指揮長。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需要設立森林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滅火工作。

    2.1.2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職責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本區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具體職責:

    1.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及其辦公室

    1)研究部署全區森林防滅火工作。

    2)指導協調全區森林火災撲救工作,負責重大森林火災的處置工作。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和區委、區政府關于森林防滅火工作的決策部署及其他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

    3)負責將森林防滅火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書,按規定提請區政府向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區有關單位下達。負責將森林防滅火工作納入全區應急管理綜合考核范圍,并牽頭組織實施,區應急管理局、區林業局、區公安局配合。

    4)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區森林防滅火綜合督導檢查工作。

    5)負責組織、指導開展森林防滅火聯防工作。

    6)負責組織、指導全區森林火災調查評估處理和重要森林火災掛牌督辦等工作。

    7)負責按規定開展森林防滅火表彰獎勵工作。

    8)負責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森林防滅火工作。

    2.區應急管理局

    1)負責組織擬定地方性森林防滅火規章制度和技術標

    準,并監督實施。

    2)負責將森林防滅火納入全區綜合減災救災規劃,組織、

    指導全區編制相關規劃并推進落實。

    3)負責組織、指導全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工

    作。

    4)負責指導全區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和鄉鎮(街道)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管理工作。

    5)負責區本級森林防滅火儲備物資的采購、管理和調撥工作,指導全區森林防滅火儲備物資管理工作。

    6)負責協調將森林防滅火撲救體系建設所需保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7)負責指導全區森林防滅火專用車輛管理工作。

    8)負責組織、指導森林防滅火專家隊伍建設。

    9)負責組織、指導鄉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員和應急系統森林防滅火業務培訓工作。

    10)負責指導開展森林防滅火技術、裝備和戰術科學研究。

    11)負責全區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組織森林火險形勢研判:統一發布森林火險預警。

    12)負責指導森林火警報警電話“12119”接警工作。

    13)協助區委、區政府組織重大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指導森林火災處置工作。按照統一指揮原則,調動全區森林消防隊伍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按規定程序申請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及預備役部隊參與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14)負責全區森林火災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

    15)承擔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3.區林業局

    1)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森林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

    2)負責提請當地政府劃定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3)負責組織、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平安春季行動、森林防火宣傳月等活動;組織全區林業系統森林防火業務培訓工作。

    4)負責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工作。組織指導鄉村林長制“一長兩員”,以及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管理單位開展森林防火巡護工作。

    5)負責組織、指導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制定全區野外火源管理政策規定;組織指導開展野外火源治理;指導野外特殊用火的審批和監管工作;提請區人民政府或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發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組織指導開展野外火源隱患排查,并督促責任單位進行隱患整改。

    6)負責組織、指導開展生物防火林帶、防火阻隔帶、望臺、防火道路等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現有林火視頻監控系統管理和維護工作。

    7)負責協調將森林防滅火預防體系建設所需保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8)負責指導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管理單位和其他營造林經營主體撲火隊伍建設。

    9)參與全區森林火情監測預警以及森林火險形勢研判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森林經營管理單位開展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

    10)配合做好森林火災處置相關工作,按要求提供人員、技術、資料等支持。

    11)負責組織查處森林火災行政案件和違規用火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森林火災刑事案件。

    12)參與森林火災調查評估處理和重要森林火災掛牌督辦有關工作。

    13)承擔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4.區公安局

    1)負責組織、指導森林分局和派出所查處森林火災刑事案件,協同林業部門查處野外違規用火行為。

    2)協同林業部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等工作。

    3)負責組織、指導維護火場治安秩序。

    4)參與森林火災調查評估和重要森林火災掛牌督辦有關工作。

    5)承擔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它工作。

    2.1.3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區政府辦:負責在政府信息公開網上公布省、市、區發布的通告、公開信和森林防火禁令等。

    2、區委組織部:負責對發生森林火災的相關單位的組織考核。

    3、區委宣傳部:指導協調森林防滅火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以及網絡輿情監測與引導工作。

    4、區人武部:督導鄉鎮(街道)民兵專業撲火分隊的組建和訓練待命,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做到快速反應。

    5、區統戰部:負責督導鄉鎮(街道)對寺廟等宗教場所的森林防滅火管理。

    6、區檢察院、法院:負責對森林火災肇事者的審查審判工作。

    7、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森林公安局:負責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和野外違規用火行為;指導維護火場治安秩序,根據需要實施局部交通管制。

    8、區財政局:負責區森林防滅火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管,納入財政經費預算。根據需要,為森林火災撲救提供應急資金保障。

    9、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全區森林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森林防滅火重點建設項目。

    10、區應急管理局:協助區委、區政府組織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綜合指導協調督促森林防滅火工作,統籌救援力量建設,負責火情預警監測、火災撲救和調查評估,協調受災群眾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擔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能。

    11、區林業局:負責森林火災的防控和早期處置,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隊伍建設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按程序提請,以本級森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

    12、區報社:全文刊登省、市、區發布的通告、公開信和森林防火禁令,同時做好森林防滅火宣傳報道工作。

    13、區教體局:負責指導全區中小學校和高校開展森林防滅火宣傳教育,指導林區學校做好森林火災安全防范工作,協調災區學生安全疏散工作。

    14、區文廣新旅局:負責督促和指導全區旅行社、導游開展森林防滅火宣傳,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督促落實旅游景區森林火災防控措施,組織火災發生地旅游團體及游客的安全撤離工作。協調配合區委宣傳部做好森林防滅火工作廣播電視宣傳報道工作。

    15、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協調加強林地監督管理,消除林區礦山等野外用火。

    16、區廣播電視臺:負責組織對全區森林防滅火工作進行宣傳報道,以及森林火情資料的收集、錄像工作,主動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必要時,根據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要求,及時發布森林防滅火信息。

    17、區住建局:負責對重點區域森林防火設施建設的行業管理。

    18、區水利局、城管局:要落實好所屬林地的森林防火防護工作。

    19、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祭祀商品的市場監督,災森林防滅火重點期和重點節假日對迷信產品尤其是可燃品嚴禁上市,一經發現予以沒收,并依照《城市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罰,并從源頭上確保森林防火安全。

    20、區民政局:推進殯葬改革,倡導文明祭掃,配合做好減少傳統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災風險工作。

    21、區司法局:負責指導全區森林防滅火法治建設和依法治火工作。

    22、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區森林防滅火從業人員相關政策保障措施,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和表彰獎勵工作。

    23、區交通運輸局、公路局:負責做好林區公路兩側的森林防滅火工作;負責在車站、公交車上粘貼森林防滅火宣傳的橫幅標語、張貼宣傳單和禁令、《公開信》、《通告》等,并利用車載電視在各公交車上滾動播放森林防滅火公益性廣告。

    24、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全區野外農事用火的管理,協助配合做好森林防滅火有關工作。

    25、區衛生健康委:負責醫療救護保障工作,做好受傷人員的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26、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在撲救森林火災中傷亡人員的褒揚和撫恤工作。

    27、區氣象局:負責監測和分析天氣氣候形勢,做好森林火險天氣預測預報和高火險警報發布工作;根據需要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28、區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負責協調森林火災撲救中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通信營運商做好森林防滅火信息發布工作。

    29、區消防救援大隊:負責組織全區消防救援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教育訓練工作,組織參與森林防滅火工作。

    30、區供電公司:負責做好輸變電設施和線路的巡檢維護工作,減少由此引發的森林火災風險;根據撲火需要,做好“拉閘斷電”工作。

    2.2 辦事機構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作為其日常工作機構,由應急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職責是:

    1)執行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區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3)建立全區森林火災應急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收、匯總、分析重要森林火災信息,向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4)聯系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本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5)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廣豐區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6)負責森林消防專業隊日常管理工作;

    7)承辦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和上級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本預案啟動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具體承擔應急處置森林火災的各項組織指揮工作。必要時,抽調區林業局、區氣象局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火場指導組,適時趕赴火場指導火災撲救工作?;饒鲋笇ЫM組長由區應急局分管領導擔任。

    連續燃燒12小時后還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本預案啟動后,成立“區前線撲火指揮部",現場處置森林火災的撲火救災工作。各相關支持保障部門應快速響應,按職責任務,積極配合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撲火前線指揮部做好撲火救災工作。

    2.3 下設機構

    當森林火險達到三級及以上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啟動四級森林防火預案,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下設機構綜合指導、宣傳報道、撲救指導、后勤保障四個工作組開始運行,相關人員和隊伍進入臨戰狀態。

    1)綜合指導組

    由區委辦、政府辦、區防火辦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傳達領導指示;下達撲火指令;跟蹤匯總森林火情和撲火進展,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報告,并通報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內部日常事務,督辦重要工作;承辦區人民政府森林防滅火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2)宣傳報道組

    由區委辦、區政府辦、區委宣傳部、區文廣新旅局、區教體局、區報社、區移動公司、區電信公司、區氣象局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做好森林防火有關宣傳及報道工作,關注有關森林防火的輿情導向。

    3)撲救指導組

    由區人武部、區森林消防專業隊、區消防救援大隊、區城管局執法大隊、區林業局、各鄉鎮(街道)森林消防半專業隊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指導和組織專業隊和半專業隊人員撲救森林火災。

    4)后勤保障組

    由區財政局、區衛健委、區民政局、區交通局、區交警大隊、區發改委、區文廣新旅局、區農業農村局、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提供交通、物資及災后救助工作。

    3 預警、監測、信息報告和處理

    3.1 森林火災預防

    區林業部門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識;規范生產、生活用火行為,嚴格控制和管理林區野外火源;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檢查監督,消除各項火災隱患;有計劃地燒除可燃物,開設防火阻隔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3.2 火險預測預報

    依據氣象部門中長期天氣預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重點防火期的森林火險形勢,向全區發布火險形勢宏觀預測報告;遇有高火險天氣時,與區氣象局合作,在廣豐電視臺的天氣預報等欄目中向全區發布高火險天氣警報;在森林火災發生后,氣象部門全面監測火場天氣實況,提供火場天氣形勢預報。

    3.3 林火監測

    區氣象局利用衛星林火監測系統,及時掌握熱點變化情況,將衛星熱點監測信息報區森林防火指揮部;火災發生地的地面望臺、巡護人員密切監視火場周圍動態。

    3.4 氣象服務

    由氣象部門對重點區域的天氣形勢變化進行重點監測、跟蹤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并依據天氣趨勢制訂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為降低森林火險等級和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條件。

    3.5 信息報送和處理

    3.5.1凡發生森林火災時,鄉鎮(街道)要及時將火情上報區防滅火辦,并由該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向掛鉤本鄉鎮(街道)的區四套班子領導及掛鉤的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3.5.2區防滅火辦值班人員接到森林火災報告后,應立即向區防滅火辦相關領導報告。區防滅火辦相關領導應立即到崗到位,并向區指揮部正、副指揮報告,必要時應向區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情況,做好應急準備;同時與火災發生地保持聯系,及時掌握火情動態,密切注意火災蔓延和發展趨勢。

    3.5.3根據火災情況,區指揮部領導及相關部門人員要到崗到位。必要時指揮部領導親自或指派指揮人員趕赴火災現場,督促、參與火災的組織撲救。

    4 火災撲救

    4.1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和相應的職責。一般情況,隨著災情的不斷加重,撲火組織指揮機構的級別也相應提高。森林火災的響應級別按由高到低分為三級:

    4.1.1?、窦夗憫?/span>

    當出現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火場持續7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區、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上級支援的森林火災等四種火情之一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立即向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支持保障部門報告(通報)情況。

    4.1.2?、蚣夗憫?/span>

    當出現火場持續48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積3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威脅居民區、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發生在與外省、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外省、市火場距我區界2公里以內,并對我區境內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火災等五種火情之一時,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應立即向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向省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和有關支持保障部門報告(通報)情況。

    4.1.3?、蠹夗憫?/span>

    發現火情,區森林防滅火應急部門立即組織撲救。一般情況下,發現火情后8個小時內,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區森林防滅火應急指揮部立即進入緊急狀態,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24小時后火場沒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區支援撲救的火場,區森林防滅火火指揮部應立即向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 撲火指揮

    接到森林火災報告后,區指揮部至少要有一位領導在區森林防火指揮中心調度指揮,區防火辦要集中力量投入火災的處置工作。在必要的情況下,區指揮部領導或指派的指揮人員立即調度、帶領區森林消防專業隊,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火場,組織、督促、支持當地處置森林火災事故。根據火情需要,成立臨時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并與區指揮中心保持聯系。

    4.3 撲火原則

    在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過程中,貫徹“安全、有序、高效、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則,根據不同的火情動態,采取相應的戰略戰術,科學、有序地組織撲救。前線指揮員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參戰的森林消防專業隊和半專業隊的狀況,樹立“以人為本,科學撲救”的思想,堅持“專群結合,以專為主”的原則,既要實施有效撲救,又要避免撲救人員人身傷亡。

    4.4 應急通信

    在撲救森林火災過程中,要充分運用現代通信設備,由區防火辦協調電信、移動部門,迅速開啟森林防火有線、無線通信網和車載移動轉信臺等,保證火場內部各參戰撲火隊伍與前線指揮部、前線指揮部與區指揮中心的通訊暢通。前線指揮部和區防滅火辦要分別確定專人負責指揮動態和火情信息的上傳下達工作。

    4.5 撲火安全

    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

    專業森林消防隊員撲火應當穿戴阻燃服、鞋、手套和頭盔,防止被火燒傷,隨身攜帶水壺、毛巾和防中暑、燒傷藥品等避險、自救物品。

    4.6 居民區及群眾安全防護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在林區居民區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訂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區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群眾生命安全。

    4.7 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火災發生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治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進行救治,必要時區衛健委組織醫療專家協助進行救治;死難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4.8 后勤保障

    區一級建立50人的森林消防專業隊和40人的銅鈸山國家森林公園森林消防專業隊,森林消防物資儲備庫應儲備能提供300名以上撲火人員同時使用的滅火機具;各鄉鎮(街道)建立30人的森林消防半專業隊,森林消防物資儲備庫應儲備能提供100名以上撲火人員同時使用的滅火機具。

    發生森林火災時,區指揮部先調動當地鄉鎮(街道)森林消防半專業隊,調用鄉級森林消防物資儲備,必要時,才調動區森林消防專業隊,調用區本級森林消防物資儲備。

    當地鄉鎮(街道)應負責供應撲救火災所需的食品、飲用水等后勤保障,區指揮部成員單位應依據各自的職能為撲救森林火災承擔相應的保障職責。

    4.9 撲火力量組織與動員

    撲救森林火災要按照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為主,群眾撲火為輔的原則,實行專群結合、警民聯動、區域聯動的辦法,分三個層次組織撲救力量,投入撲火救災工作。

    第一層次:發生火情后,火災發生地的鄉鎮(街道)必須即速組織當地森林消防半專業隊伍、鄉村干部和群眾作為第一梯隊參與撲救,同時組織部分鄉村干部和群眾作為后備力量,主要任務是通信聯絡、向導、火場清理和后勤保障。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火災現場指揮調度,區指揮部領導坐陣調度指揮。

    第二層次:當出現火災持續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上;外省、縣(市、區)大面積火場對我區境內森林構成較大威脅的等火情之一時,除本鄉鎮(街道)組織撲救隊伍參與撲火外,由區指揮部調動區森林消防專業隊組織撲救,調度邊緣其它鄉鎮(街道)森林消防半專業隊集結待命,形成第二梯隊撲救火災模式。區指揮部領導趕赴現場,設前線臨時撲火指揮部,全面指揮調度。

    第三層次:凡發生第二層次也難以控制的森林火災時,由區指揮部全面調度指揮,鄉鎮(街道)配合。如形勢嚴峻,經請示區主要領導同意,調動其它鄉鎮(街道)森林消防半專業隊、公安、武警和消防隊伍進行支援撲救,必要時也可商請調動外縣森林消防專業隊、解放軍部隊組成第三梯隊參與增援撲救。

    需要調動外縣森林消防力量、解放軍部隊支援撲救的,由區指揮部報請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由市指揮部調動外縣森林消防隊伍、解放軍部隊參與增援撲救。

    凡出現二、三層次所指的森林火災,區森林防滅火指揮中心必須有區領導坐陣指揮調度。

    4.10 火場清理

    明火全部撲滅后,當地鄉鎮(街道)要根據火場面積大小,重新組織2050人的隊伍,由當地鄉鎮(街道)領導帶隊留守火場,清理余火,確保無煙、無火星、無味后,經鄉鎮(街道)主要領導批準后方可撤離現場。

    4.11 火案查處

    對森林火災案件,由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交司法部門依據有關司法程序追究肇事者的民事、刑事責任,由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黨、政紀處分和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明森林防滅火工作紀律的通知》等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處理結果應及時通報區防火辦。區指揮部負責對案件的通報和督查工作。

    4.12 新聞報道

    按照森林火災報道的相關規定,本區森林火災有關新聞稿件及相關材料須經區防火辦審查。

    4.13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批準后,解除應急狀態。

    應急狀態解除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預案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5 后期處置

    5.1 災民安置及災后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災民安置和災后重建工作,保證災民正常生活、安全穩定,并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程。

    5.2 調查與評估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要會同事發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對森林火災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報告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地應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移動手機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社會基礎通信設施的作用,為撲火工作提供通信與信息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全區應組建一支50人的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加強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武裝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后備撲火力量的建設,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6.3 交通運輸保障

    增援撲火兵力及攜帶裝備的運輸以公路運輸為主。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信號燈的限制。

    6.4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區、鄉鎮(街道)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各自轄區的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用于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補給。

    6.5 資金保障

    按《廣豐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財力保障規定執行。

    6.6 技術保障

    區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降雨等技術保障;必要時,聘請林業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機構的森林防火專家提供滅火技術咨詢和現場指導。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森林防火專家信息庫,匯集各個領域能夠為森林防火提供技術支持的專家學者的全面信息,為撲火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6.7 航空消防保障

    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根據撲火需要,可向市森林防滅火指揮部申請,調動航空消防力量參與撲救森林火災。

    6.8 宣傳、培訓、演練

    公眾宣傳教育。有關部門要在各種宣傳媒體公布“12119"報警電話,廣泛宣傳森林防火有關法律法規,普及撲火安全常識。林區中、小學應當開展森林防火教育。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

    鄉鎮(街道)要根據本預案,制定具體應急處置措施,將任務層層落實到相關業務單位和具體人員,并報區防滅火辦備案。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依據《森林防火條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相關規定執行;對在撲火工作中犧牲需追認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由地方民政部門和部隊系統辦理;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司法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依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上饒市人民政府關于重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及相關規定執行。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上饒市廣豐區地震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2.2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2.3 現場指揮機構

    3 預防和預報

    3.1 風險評估

    3.2 地震監測

    3.3 臨震預報

    4 應急響應

    4.1 災害分級

    4.2 指分級響應

    5 災情報告

    5.1 震情速報

    5.2 災情報告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6.2 較大地震災害

    6.3 一般地震災害

    6.4 應急結束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7.2 恢復重建實施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8.2 指揮平臺保障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8.4 避難場所保障

    8.5 基礎設施保障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9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9.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9.2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9.3 應對省內外鄰近地區強震波及

    10 附 則

    10.1 獎勵與責任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10.3 加強監督

    10.4 區域協調

    10.5 預案解釋

    10.6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江西省防震減災條例》、《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西省地震應急預案》、《上饒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上饒市廣豐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上饒市廣豐區行政區域內地震災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屬地為主,快速反應、科學施救的工作原則。

    1.4.2 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化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全面做好地震應急的各項準備工作。

    1.4.3 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2 組織機構

    2.1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主要職責:

    分析、判斷地震趨勢和確定應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區直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援救;

    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根據地震監測預警或震區災情情況,發布地震應急工作指令;

    必要時,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提出跨市、跨區的緊急應急措施建議;視災情請示省、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和救援力量給予支援;

    承擔其他有關地震應急和救災的重要工作。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由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應急管理局局長和政府辦副主任擔任。必要時,由區長擔任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總指揮,分管副區長擔任第一副總指揮,其他人員作相應調整。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由區委宣傳部、人武部、區委網信辦、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改革委、區教體局、區科技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公安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路管理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衛生健康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文廣新旅局、區氣象局、上饒銀保監分局廣豐監管組、區武警中隊、區消防救援大隊、區紅十字會、國網上饒市廣豐區供電公司等負責同志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2.2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貫徹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定,組織、協調、督促全區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修訂區地震應急預案,指導各鄉(鎮、街道)和有關單位地震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承擔區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靠前指揮、協調、督導抗震救災工作。鄉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成員納入區抗震救災現場指揮機構。按照屬地為主的工作原則,區人民政府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

    3 預防與預報

    3.1 風險評估

    區應急管理局組織開展地震災害風險調查,摸清地震災害風險底數,做好地震重點危險區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和地震綜合防范工作。

    3.2 地震監測

    全區地震宏觀觀測點對地震異常信息進行觀測、傳遞、報送;請求上饒市地震監測臺給予技術援助,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測、傳遞、報送;請求上饒地震臺給予技術援助,對群測群防網絡收集上報的地震異常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并進行震情跟蹤。

    3.3 臨震預報

    在市人民政府發布我區短期地震預報的基礎上,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震情短臨跟蹤工作,對明顯臨震異常,提出臨震預測意見,報告區人民政府及市應急管理局;在緊急情況下,區人民政府根據預測意見發布四十八小時內的臨震預報,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同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4 應急響應

    4.1 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4.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區內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4.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區內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4.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區內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1.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區內3.5級以上、4.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4.2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支援工作。根據災區需求,請求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導做好地震應急工作。

    對震中在我區中心城區或其他特殊地區的地震,根據需要提高響應級別。

    地震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地震災害分類標準及分級響應表

    地震災害

    等 級

    分級標準

    應急響應初判標準

    響應級別

    應急處置

    工作主體

    人員死亡

    (含失蹤)

    直 接

    經濟損失

    特別重大

    地震災害

    300人以上

    占省上年

    GDP 1%以上

    區內6.0級以上

    Ⅰ級響應

    省抗震救災

    指揮部

    重 大

    地震災害

    重 大

    地震災害

    造成嚴重

    經濟損失

    區內5.0級—6.0

    Ⅱ級響應

    省抗震救災

    指揮部

    較 大

    地震災害

    10-50

    造成較重

    經濟損失

    區內4.0級—5.0

    Ⅲ級響應

    市抗震救災

    指揮部

    一 般

    地震災害

    10人以下

    造成一定

    經濟損失

    區內3.5級—4.0

    Ⅳ級響應

    區抗震救災

    指揮部

    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5 災情報告

    5.1 震情速報

    區內發生3.5級以上地震,區應急管理局迅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等速報參數收集,并第一時間在市應急管理局技術援助下完成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收集,報區委、區人民政府,啟動震情信息發布綠色通道,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市委、市政府,啟動震情信息發布綠色通道,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2 災情速報

    5.2.1 地震發生后,震區所在鄉級人民政府及時將災情、社情等信息報區人民政府和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迅速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災情收集、會商研判,報市委、市政府,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5.2.2 區水利局、區自然資源局分別迅速了解水庫等水利設施破壞、山體滑坡等次生地質災害情況,應急、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教體、衛生等區直有關部門及時收集了解情況,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5.2.3 必要時,請求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援助,由上饒軍分區協調人民解放軍空軍部隊出動飛行器進行低空偵查及攝影,市自然資源局協調利用航空遙感和衛星遙感手段提供災區影像和地圖資料,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將情況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5.2.4 發現地震傷亡、失蹤或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要迅速核實并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

    6.1.1 區先期處置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組織抗震救災工作。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本著“先期處置”的原則,立即開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持證救援專用車輛優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極重災區。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實時報告道路通行狀況。

    2)發動當地干部群眾和社會救援力量開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

    3)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災情和救災需求。在通訊設施損壞或通訊受阻情況下,迅速啟動備用信道,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救災通訊暢通。

    4)緊急協調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慮救援隊伍和抗震救災指揮部現場指揮機構的條件保障,在指導幫助救援人員準備營地時,一并考慮臨時廁所的搭建。

    6)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

    7)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8)加強信息報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和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

    6.2 較大地震災害

    6.2.1 區先期處置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組織抗震救災工作。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持證救災專用車輛優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災區。向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實時報告道路通行狀況。

    2)發動當地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必要時,派遣消防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

    3)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情和救災需求。在通訊設施損壞或通訊受阻情況下,迅速啟動備用信道、采取應急措施,保證通訊暢通。

    4)緊急協調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需要。

    5)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

    6)組織開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鑒定和重要基礎設施隱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災害。

    7)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8)加強信息報告,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

    6.3 一般地震災害

    6.3.1 區先期處置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和組織抗震救災工作。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

    2)采取應急措施,保證應急通訊暢通。

    3)組織消防救援等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衛生防疫等。協調駐地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4)組織救災物資調度和物流供給,開展災民安置工作。

    5)組織開展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工作。

    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可請求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協助我區人民政府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鑒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社會穩定等工作。必要時,派遣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6.3.2 區應急處置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市地震應急響應級別和需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相應級別響應。必要時,區人民政府直接決定響應級別。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區抗震救災工作。根據抗震救災需求,可請求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支持。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項,提請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市人民政府啟動響應后,接受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項,提請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省人民政府啟動響應后,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搶險救援、群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交通和社會秩序保障、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建(構)筑物安全鑒定、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等工作組。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對以下工作進行部署,并組織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實施:

    1)指揮依法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信息共享,保證持證救援專用車輛優先通行,限制民用車輛、大型車輛進入重災區,保證交通資源有序高效利用。

    2)指揮調度通信資源,實施應急通訊與常規通訊并行,保證救災通訊暢通。

    3)派遣消防救援、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礦山應急救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醫療衛生救援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搜救行動要不留死角,并持續7天以上。

    4)在保證交通暢通的前提下,統一采取物流模式配置救災物資。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物資調度和物流供給。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統籌人數和鄉鎮需求統一派送。鄉鎮(街道)

    提出需求并組織分配安置。

    5)組織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范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6)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訊、電力以及救災人員、物資運輸暢通。

    7)組織開展房屋、校舍等建(構)筑物安全性鑒定和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大型水庫、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8)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10)組織區直有關部門、非災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對口支援,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工作。

    11)組織統一發布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

    12)除和救災有直接關系的領導同志及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之外,其他同志均不以慰問、考察等名義赴災區,避免占用抗震救災交通資源和人力資源。

    13)執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區委、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搶險救援組。由區人武部、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武警中隊、區消防救援大隊、區衛生健康委等參加。

    主要職責:

    區人武部協調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并指揮民兵參加抗震救災,清理災區現場。

    區應急管理局、區武警中隊、區消防救援大隊、區衛生健康委迅速調配所屬救援隊伍和裝備,救援被困群眾和受傷人員。

    2)群眾生活保障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教體局、區財政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紅十字會等參加。

    主要職責:

    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制訂、實施受災群眾安置與救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迅速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品,指導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決遇難人員善后事宜。指導應急避難場所的使用與管理。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和專業意見,引導群眾安置和避險轉移。

    區教體局指導當地教育部門和學校立即組織轉移和安置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適時組織學校復課或設立臨時教室,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區財政局根據受災群眾生活保障需求統籌安排應急資金。

    區農業農村局組織農業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

    區商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區紅十字會等部門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群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穩定市場秩序。

    區紅十字會做好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工作。

    3)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由區衛生健康委牽頭,區人武部、武警中隊、區商務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區衛生健康委迅速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衛生監督與心理援助等工作。協調區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開展工作。

    區衛生健康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集、運送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

    區人武部、武警中隊協調部隊有關醫院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和轉移后送。

    區生態環境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水利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區衛生健康委防范和控制傳染病等疾病的爆發流行。

    區農業農村局協調、指導地震災區及周圍地區做好動物疫病預防工作,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會同區衛生健康委開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組。由區發展改革委牽頭,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路管理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局、區應急管理局、區文廣新旅局、上饒銀保監分局廣豐監管組、國網上饒市廣豐區供電公司等參加。

    主要職責: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系統,架設臨時專用線路,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為災區應急救援工作提供無線電頻率保障。

    區交通運輸局、區公路管理局等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組織修復被毀損的公路、鐵路、橋梁、隧道、港口等設施,開辟救災綠色通道。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救援隊伍、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運達,保障災民轉移的運輸需求。

    區發展改革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國網上饒市廣豐區供電公司等迅速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啟用應急發電設備,保障應急救援用電需求。

    區發展改革委、區城市管理局組織力量并指導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盡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區文廣新旅局組織修復廣播、電視設施。

    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商務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水利局、區自然資源局、上饒銀保監分局廣豐監管組等按職責分工組織對受災工礦商貿、水利和農業毀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5)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消防救援大隊、區水利局、區自然資源局、區生態環境局、區氣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區應急管理局加強震情監視,恢復地震監測設施,布設流動監測臺網,及時通報余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震情趨勢研判意見和強余震應對建議,指導次生災害防范工作;監督礦山企業做好邊坡坍塌、井下透水、頂板冒落、沖擊地壓及尾礦庫潰壩等地震次生災害的監測與預防工作,指導、協調相關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處置。

    區氣象局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區自然資源局組織加強對次生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質災害防治有關規定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協助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疏散群眾。

    區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災區空氣、水質、土壤等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區應急管理局、區生態環境局、區消防救援大隊等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質泄漏事件,及時撲滅火災。

    區水利局組織指導震區嚴密監視大壩堤壩等水利工程工情,發現被毀損的堤壩,立即組織專家對搶險緊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6)交通和社會秩序保障組。由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局牽頭,區武警中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

    區公安局依法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證交通資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災企業和志愿者備案報告機制,按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要求適度放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擊趁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借機傳播各種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調配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

    區公安局、區武警中隊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

    7)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水利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路管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城市管理局、區水利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路管理局等部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的配合下,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人員傷亡情況、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地震地質災害等調查,及時發布成果信息。

    上饒銀保監分局廣豐監管組指導保險公司做好保險理賠和給付。

    8)建(構)筑物安全鑒定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區應急管理局、區城市管理局、區教育局、區水利局、區衛生健康委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房屋及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和震區重要水利工程進行評估、鑒定,對建筑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并設置明顯標識,指導除險加固工作。

    9)信息發布及宣傳報道組。由區委宣傳部、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委網信辦、區文廣新旅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

    區委宣傳部組織有關媒體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

    區委網信辦做好網絡輿情監測與引導。

    區應急管理局適時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組織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發布。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區文廣新旅局協調廣播電視開展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

    6.4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災區重建選址意見和災區重建詳細規劃意見。

    7.2 恢復重建實施

    區人民政府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后恢復重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區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應急救護、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產生活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區應急管理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建筑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8.2 指揮平臺保障

    區應急管理局、區消防救援大隊牽頭構建地震應急現場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抗震救災的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級地震應急指揮、災情速報和烈度速報技術系統建設、運維與更新,健全部門和軍地間的資源統籌、信息速報、數據共享和數據庫協同更新機制,提升對地震現場應急指揮平臺的支撐能力。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改革委、區商務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按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裝備器材、食品、燃料等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區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對達到市級地震應急響應、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較困難地區地震應急工作,向市財政申請給予適當支持。

    8.4 避難場所保障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組織疏散演練。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確保正常使用。

    8.5 基礎設施保障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保障地震應急通信系統基礎設施建設的無線電頻率需求。在基礎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區文廣新旅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應急廣播體系與地震信息發布綠色通道機制,確保人民群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發布的權威信息。

    區發展改革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國網上饒市廣豐區供電公司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區公安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公路管理局等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應急、教育、文廣新旅等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

    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具有專業技能的人才,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學校將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應急、教育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劃并積極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9.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3.5級以下強有感地震事件的主體。區內發生3.0級以上、3.5級以下強有感地震,或發生產生較大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時,區應急管理局迅速向區委、區政府報告震情,并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區人民政府。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迅速獲取地震影響和社會反應情況,報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新聞及信息發布與宣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并將應急工作情況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開展工作。必要時,請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應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地震應急現場工作隊給予指導。

    9.2 地震傳言事件應急

    區內出現地震傳言并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有關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時報告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區人民政府做好信息發布工作,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督導傳言發生地政府做好輿論引導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傳言。區應急管理局、區委網信辦、區公安局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區人民政府工作。

    9.3 應對省內外鄰近地區強震波及

    省內外鄰近地區發生地震影響我區,或省內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時,根據震情、災情的危害與影響程度,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向區人民政府提出應急響應意見,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或者由區人民政府根據需求,直接啟動應急響應,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10 附 則

    10.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或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后,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地震應急結束后,根據地震災害響應分級情況,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對預案效能進行評估,對預案執行情況進行總結。

    區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應急主管部門備案。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當地區應急主管部門備案。

    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0.3 加強監督

    區人民政府將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由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保障應急措施到位。

    10.4 區域協調

    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害,相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預案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工作,跨區域事項由上一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協調。

    10.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10.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上饒市廣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151014日印發的《上饒市廣豐區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上饒市廣豐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3 災害預警響應

    3.1 啟動條件

    3.2 響應程序

    3.3 響應措施

    3.4 響應終止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信息報告

    4.2 信息發布

    5 區級應急響應

    5.1?、窦夗憫?/span>

    5.2?、蚣夗憫?/span>

    5.3?、蠹夗?/span>

    5.4?、艏夗憫?/span>

    5.5 啟動條件調整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救災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社會動員保障

    7.7 救災科技保障

    7.8 宣傳和培訓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獎勵與責任

    8.4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8.5 預案解釋

    8.6 預案實施時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江西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上饒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上饒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上饒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發生在我區范圍內的干旱災害、洪澇災害、臺風、風雹(含雷電)、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本預案適用于上述自然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

    發生自然災害后,區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達到本預案啟動條件的,啟動本預案。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區政府決定或工作實際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3)堅持黨的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4)堅持平戰結合,推進防抗救一體化,實現災害全過程應急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區減災委員會

    區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減災委)為區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統籌指揮全區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具體工作,配合市減災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區減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減災辦)設在區應急管理局,承擔區減災委日常工作,主要負責向區減災委領導報送減災救災信息,提出減災救災工作建議,與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地減災委聯系溝通,協調開展減災救災工作等。區減災辦主任由區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區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區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當發生較大、一般自然災害時,由所在鄉鎮、街道負責組織本區域內應急救助工作,區減災委積極指導、支持災區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當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災情時,在區減災委統一領導下,啟動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成立綜合協調、災情信息評估、搶險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和災后重建等工作組,具體實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1)綜合協調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農業農村局、區水利局、區自然資源局、區氣象局、區人武部、區武警中隊參加。

    主要職責:與相關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銜接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建立應急響應期間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匯總上報災情、救災措施及工作動態。

    2)災情信息評估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農業農村局、區水利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生態環境局、區交通運輸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林業局、區氣象局、區統計局參加。

    主要職責:統計、收集、匯總、分析、報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組對災區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各類設施損毀情況進行核實評估;協助新聞宣傳組統一發布災情、救災信息;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3)搶險救援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人武部、區武警中隊、區公安局、區消防救援大隊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公安干警、預備役部隊、民兵、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以及其他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困群眾及財產,轉移安置受災群眾。

    4)生活救助組。

    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商務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衛生健康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供銷社、區紅十字會參加。

    主要職責:申請、安排下撥救災應急資金;調運糧食、食品、救災種子、農藥、藥械等物資,保證災區群眾恢復生產生活必需品的供應;調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根據需要及時啟動救災捐贈工作,接收和分配國內外捐贈款物。

    5)安全維穩組。

    由區公安局牽頭,區武警中隊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調集警力及時馳援災區,指導并協同災區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現場及周邊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醫療防疫組。

    由區衛生健康委牽頭,區紅十字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參加。

    主要職責:迅速組織衛生救援隊伍,搶救傷員;幫助災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向災區緊急調撥必要的醫療器械和藥品;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新聞宣傳組。

    由區委宣傳部牽頭,區委網信辦、區應急管理局、區文廣新旅局參加。

    主要職責:按照規定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8)災后重建組。

    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區水利局、區教體局、區科技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交通運輸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氣象局、區林業局、區市場監管局、國網上饒供電廣豐分公司參加。

    主要職責:安排災區恢復重建資金和項目,組織指導制定災區住房以及其他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方案,指導制定或落實各項恢復重建減免和優惠政策。組織力量搶修受損的基礎設施,盡快恢復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

    3 災害預警響應

    3.1 啟動條件

    相關部門發布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預報信息,出現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的情況。

    3.2 響應程序

    鄉(鎮、街道)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啟動本行政區域內的預警響應。

    對可能出現影響多地的自然災害,區減災辦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災害監測預報信息,結合有關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決定啟動區級救災預警響應。

    3.3 響應措施

    區級預警響應啟動后,區減災辦立即啟動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預警響應工作。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及時向區減災委領導、區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向可能受影響的鄉(鎮、街道)政府減災委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值班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應對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區級預警響應工作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3.4 響應終止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區減災辦決定預警響應終止。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按照應急管理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統計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后半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區級人民政府和區應急管理局及相關業務指導部門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對造成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1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區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應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區級人民政府、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接報后立即報告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鄉(鎮、街道)、區兩級均須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區級應急局每天上午9時前將截至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特別重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災情穩定后,鄉(鎮、街道)應在5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在接到鄉(鎮、街道)報表后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將全區匯總數據(含分鄉(鎮、街道)數據)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1.3 對于干旱災害,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1.4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區級以上減災委或應急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主要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區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級響應。

    5.1?、?/span>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1)在全區范圍內因災死亡10人以上,或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

    2)在全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6萬人以上,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

    3)在全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7000間或2000戶以上,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5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區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農村人口23%以上,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人口28%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Ⅰ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減災辦、區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向區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按照區委、區政府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區委、區政府領導同志或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區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街道)政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會商會,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區減災委專家組成員及有關受災鄉(鎮、街道)負責人參加,對抗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及時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決策部署。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災情。區應急管理局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或指派區減災委主任率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抗災救災工作。區減災委副主任根據災情發展和區委、區政府部署,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4)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區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5)根據需求,組織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和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6)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區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做好災區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協調指導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7)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

    8)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等生產供應工作;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對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施工進行技術指導;指導災區工程修復工作,做好應急供水工作;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時向國家衛健委請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做好倒損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及時監測因災導致的環境污染或變化等情況。

    9)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10)災情穩定后,根據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1.4 響應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后,由區減災辦、區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報區委、區市政府同意后終止Ⅰ級響應。

    5.2?、蚣夗憫?/span>

    5.2.1 啟動條件

    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全區范圍內因災死亡8人以上12人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因災死亡4人以上5人以下;

    2)在全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3)在全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或600戶以上、7000間或2000戶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200戶以上、800間或3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區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農村人口18%以上23%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農村人口23%以上28%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特別巨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Ⅱ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減災辦、區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向區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區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并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5.2.3 響應措施

    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安排部署,區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區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街道)政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會商會,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區減災委專家組成員及有關受災鄉(鎮、街道)負責人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決策部署。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災情。區應急管理局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區減災委副主任根據災情發展和區委、區政府指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區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5)組織專業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調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6)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區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做好災區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協調指導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7)根據需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有關信息,做好救災宣傳教育、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9)災情穩定后,受災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報送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4 響應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后,由區減災辦、區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終止Ⅱ級響應。

    5.3?、蠹夗憫?/span>

    5.3.1 啟動條件

    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較為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全區范圍內因災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因災死亡3人以上4人以下;

    2)在全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

    3)在全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800間或260戶以上、2000間或600戶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政府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50間或100戶以上、500間或2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區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農村人口13%以上18%以下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農村人口18%以上23%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社會高度關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Ⅲ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減災辦、區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區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并向區委、區政府報告。

    5.3.3 響應措施

    根據區委、區政府的安排部署,區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區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街道)政府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組織區減災委有關部門及有關受災鄉(鎮、街道)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決策部署。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災情。區應急管理局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派出區減災辦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及時掌握災情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區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協調指導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指導受災鄉(鎮、街道)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組織專業救援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并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后,指導受災鄉(鎮、街道)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4 響應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后,由區減災辦、區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終止Ⅲ級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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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1 啟動條件

    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在全區范圍內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因災死亡2人以上3人以下;

    2)在全區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0.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0.3萬人以上0.5萬人以下;

    3)在全區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00間或120戶以上、800間或260戶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50間或60戶以上、350間或13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全區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農村人口8%以上13%以下,或在一個鄉(鎮、街道)范圍內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當地農業農村人口13%以上18%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短期內失去收入來源,或社會高度關注、群眾反映強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災害專項預案Ⅳ級響應啟動條件的情形。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區減災辦、區應急管理局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后,區減災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響應,并視情報區人民政府。

    5.4.3 響應措施

    根據區減災委的安排部署,區減災辦主任組織協調區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街道)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區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2)及時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關于災害應急救助方面的決策部署。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送災情。區應急管理局和各重點涉災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3)區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及時掌握災情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生活救助組及時下撥區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6)根據受災鄉(鎮、街道)申請,給予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方面的支援。

    7)區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4 響應終止

    應急救災工作結束后,由區減災辦、區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報區減災委同意后終止Ⅳ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邊遠山區、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鄉(鎮、街道)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鄉(鎮、街道)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災情達到預案啟動標準的80%,可酌情啟動相應等級的區級救災應急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區應急管理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區應急管理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開展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每年9月下旬開始,鄉(鎮、街道)應著手調查、核實、匯總當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區域內受災家庭口糧、飲水、衣被等方面困難及需救助的情況,填報《受災人員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統計表》,于1010日前報區應急管理部門。區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鄉(鎮、街道)的報表后,應及時核查、匯總數據,于1015日前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鄉(鎮、街道)以戶為單位填寫《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臺賬》,并報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匯總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6.2.2 區應急管理局及時組織工作組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及時向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和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報送安排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的請示。

    6.2.3 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各鄉(鎮、街道)向區政府或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區應急管理局指導各鄉(鎮、街道)通過政府采購、對口支援等方式,解決好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區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

    6.2.5 區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落實好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 災情穩定后,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各鄉(鎮、街道)上報的倒損住房情況,立即組織災情核定,及時組織評估小組,對倒塌民房和嚴重損房總體情況進行核實和評估,建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需重建臺賬,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6.3.2 區應急管理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各鄉(鎮、街道)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制定資金補助方案,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專項用于各地倒損民房恢復重建。

    6.3.3 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倒損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等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鄉(鎮、街道)應采取全面普查、重點核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區財政局、應急局。區財政局會同區應急管理局適時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抽查,對重災區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5 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政策性農房保險的倒塌民房進行查勘、定損,并根據保險合同進行理賠。

    6.3.6 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區財政局、區應急管理局、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江西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上饒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及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等規定,安排區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各級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鄉(鎮、街道)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 區、鄉(鎮、街道)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

    鄉(鎮、街道)政府應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安排一定比例的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區財政應按照上年度本級財政收入的3-5‰的比例安排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根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經費,確保查災核災、災民安置救助、因災倒房恢復重建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

    7.1.2 區財政每年按照規定及我區救災工作需要安排區級自然災害救助補助資金預算。

    7.1.3 鄉(鎮、街道)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逐步完善救災補助項目、提高救災資金補助標準。

    7.1.4 區、鄉(鎮、街道)兩級年度預算安排的救災資金不足時,財政安排的預備費用要重點用于災民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7.2 物資保障

    7.2.1 區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參考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電信監管機構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害信息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 區、鄉(鎮、街道)兩級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應保持日常通信暢通。災害發生期間,災害發生地減災委成員應保持每天24小時通信暢通。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值班電話和值班人員。在常規通信中斷情況下,應采取衛星通信等手段確保信息暢通。

    7.3.3 加強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災害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指導鄉(鎮、街道)、村(居)及時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7.3.4 區、鄉(鎮、街道)兩級應按照應急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要求,加強災害信息采集、報告、統計工作。

    7.3.5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產品共享平臺,健全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救災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應加大投入,確保減災委辦公室配備救災管理必需的設備和裝備。

    7.4.2 區人民政府應確保減災委辦公室、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單位配備救災管理必需的設備和裝備,根據自然災害種類、發生頻率、危害程度,配備救災應急專用車輛、衛星電話等應急交通和通信裝備。

    7.4.3 救災應急期間,區減災委可視情況調用各部門或單位的救災設備和裝備。

    7.4.4 災情發生后,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區、鄉(鎮、街道)兩級應有專職的災害管理人員。鄉(鎮、街道)應明確負責災害管理工作的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5.2 建立專業與非專業相結合的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區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和各鄉(鎮、街道)應根據災害規律、主要災種和工作職責,建立由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災害救援救助應急隊伍。積極組建、培訓非專業災害應急救援救助隊伍。

    7.5.3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住房和城鄉建設、紅十字會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4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區、鄉(鎮、街道)、村(居)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6.4 全面建立政策性農村居民住房保險制度,探索巨災保險機制,引導金融、保險機構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7.7 救災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組織指揮和技術支撐系統,加快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等空間技術和互聯網、移動通信等高新技術在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廣應用。

    7.7.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區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應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部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 宣傳和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減災委成員單位應加強救災工作的宣傳和培訓。區級每年至少組織1次鄉(鎮、街道)、村(居)委員會兩級災害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定期開展對政府分管領導、各類專業緊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組織的培訓。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區減災辦負責預案管理工作,會同區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預案演練和評估制定,根據演練和評估結果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各鄉(鎮、街道)參照本預案修訂本地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區減災辦備案。

    8.3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4 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監管

    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審計、財政、應急等部門參加的救災專項資金監管協調機制。區、鄉(鎮、街道)兩級要加強對救災資金管理使用,特別是基層發放工作進行專項檢查,跟蹤問效。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對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區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8.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原《廣豐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廣府辦字〔20091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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