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參與制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擬定并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各類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
3、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依法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負責全縣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稽查。
4、監督管理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編制全縣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全縣自然保護區規劃;指導全縣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5、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縣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監督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參與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全縣污染源調查、排污申報登記和發放許可證工作。
6、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及全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
7、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制定的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批具管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等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登記表;管理和指導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方案的制定、運行監控和定量考核工作。
8、組織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證制度;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9、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監督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10、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在中、小學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和社會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1、參與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利用外資項目。
12、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股、綜合財務股牌子);監督管理股(掛行政服務股牌子);污染防治股(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牌子);規劃科技生態股
辦公時間:夏令時 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時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